第一百二十四章 庭前
  “第一,哈希值。控方在提取电子数据时,没有製作哈希值校验。无法证明他们提交的证据与原始数据一致。根据《刑诉法解释》第111条,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法確认的,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。”
  郑远靠回椅背。“哈希值確实没做。但控方的专家可以证明,数据没有被修改过。提取过程全程录像,有执法记录仪的视频为证。”
  “视频可以剪辑。”
  “视频是连续的,有时间戳。”
  “时间戳可以偽造。”
  郑远笑了。“沈律师,你是不是对所有证据都有怀疑?”
  “我对所有没有哈希值的电子数据都有怀疑。”
  周明敲了敲桌子。“这个问题,庭上再议。控方需要在开庭前提交提取过程的完整录像。辩方可以在庭审中对录像进行质证。”
  沈牧之点了点头。他不是要在庭前贏,他是在標记战场。每一个標记过的点,到了庭审,他都会重新打开。
  “第二,关联性。控方的电子证据只能证明赵宇的电脑上有人搜索过氰化物,不能证明是赵宇本人操作的。在案证据显示,赵宇的电脑可能存在被远程控制的风险。控方未能排除这一合理怀疑。”
  郑远翻开自己的笔记本。“沈律师,你说存在远程控制的风险。你有什么证据?”
  “赵宇本人声称,他的电脑曾中过病毒。系统日誌有缺失。”
  “系统日誌缺失,不能证明是远程控制造成的。也可能是系统故障、人为刪除。”
  “也可能不是。控方没有排除这种可能性。”
  周明又敲了敲桌子。“这个问题,也庭上再议。辩方需要提供支持远程控制可能性的证据。控方需要对电子证据的关联性作出进一步说明。”